(201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部件的研制應用,提升我省裝備制造企業自主創新和市場開拓能力,推動全省高端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的認定管理和應用示范工作,旨在鼓勵發展高端制造領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術裝備、大型成套裝備及其關鍵部件。
第二章 認定范圍
第三條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軟件、物聯網和云計算、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和海洋工程裝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所需的高新技術裝備,以及與上述高端裝備配套的關鍵部件。
第四條航空航天裝備、軌道交通裝備、智能制造裝備、新型電力裝備、工程機械、新型農機、高端專用裝備等領域中,具有原理、結構、性能等重大創新,節能、節材、環保等特征顯著的重大關鍵成套或單機裝備,以及與上述裝備配套的關鍵部件。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是指省內企業首家自主研發或國產化制造并經用戶使用的產品。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原則上成套設備價值每套在100萬元以上,單機價值每臺在50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生產企業,產品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認定范圍。
二、申請單位通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以及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并擁有產品注冊商標所有權。
三、申請單位具備產品設計及主要關鍵部件的制造、組裝能力,以及具備批量生產的基礎條件。
四、申請單位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性能、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率先進行根本性改進。
五、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在同類產品中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
六、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軍工、醫療器械、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等產品),需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需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單位需向所在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申請表和申請報告書(見附件一、二)。
二、兩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業內專家出具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推薦函。
三、需認定產品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行業中介組織出具的新產品鑒定證書;省級以上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質監部門出具的申請單位產品標準備案有效證明。
六、產品銷售合同和購置、銷售發票。
七、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復印件。
八、審計機構出具的申請單位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九、證明產品首創性和先進性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九條 各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接收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后上報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初審同意后,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一并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由有關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點企業和國內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產品認定專家庫。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接收地方經信部門初審意見和申請單位申報材料并進行程序性審查后,專家組按照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與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產品認定和應用示范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組現場核查程序為:申請單位介紹和答辯、專家評議和表決、最終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專家組評審意見必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視為通過,并經專家簽字生效,專家組須對出具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結果審核公布
(一)結果公示。根據專家組意見,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同意后,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門戶網站上公示認定結果,公示期為5個有效工作日。
(二)頒發證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申請單位頒發《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證書》和獎牌,作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五章 應用示范
第十三條 為推動首臺(套)重大裝備開拓市場,實現我省自主創新重大裝備的規模化、產業化應用,圍繞省內重點建設工程或技改項目對高端裝備的需求,實施首臺(套)重大裝備推廣應用示范項目。
第十四條 首臺(套)重大裝備推廣應用示范項目須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應用效果和行業帶動力,示范裝備應經過首臺(套)重大裝備認定,并具備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替代進口效果明顯等特征。
第十五條 申請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推廣應用示范項目需填報《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備推廣應用示范項目申請報告書》(見附件三),并按第四章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有關程序進行認定。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獎勵資金在省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專項引導資金中安排。對取得《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證書》的研制單位,按一定比例給予分檔獎勵;對填補國內空白和為新興產業發展研制的首臺(套)高新技術裝備及關鍵部件,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首臺(套)重大裝備推廣應用示范項目按照示范應用的具體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對取得《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證書》并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同意的獎勵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按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撥付獎勵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要接受各級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申請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產品認定和獎勵資金行為的,撤消認定結論,追回獎勵資金,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參與認定工作的專家進行信用記錄。如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出現重大失誤且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江蘇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重大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實施細則》(蘇經信裝備〔2010〕369號)同時廢止。